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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6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与王万绵、王恕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王万绵,王恕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101号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负责人:周雅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益挺,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万绵。被告:王恕荡。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为与被告王万绵、王恕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蒋欣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