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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2刑初24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皖NW**1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球拍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摆渡人烟酒店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史某驾驶的皖NR***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本人及其摩托车上乘员陈某受伤。经检测,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52mg/100ml,属醉酒驾驶。事发后,被告人黄某因受伤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两被害人自愿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谅解书等,证人谢某证言,被害人史某、陈某陈述,鉴定意见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较高,并因此发生事故,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方谅解,具有悔改表现,结合被告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洋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