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5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永新与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新,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5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新。委托代理人昌国徽,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筠,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卫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理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永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船级社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永新上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支持刘永新的一审诉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永新和船级社深圳分公司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本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资8000元/月为税后包干,结合双方确认的《工资表》,本院采信船级社深圳分公司主张税后包干工资已包含加班工资,属包月工资。且船级社深圳分公司已额外支付刘永新20**年至2015年的加班工资。经核算,船级社深圳分公司已足额支付刘永新在职期间加班工资。故刘永新主张船级社深圳分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刘永新主张,因船级社深圳分公司拖欠刘永新加班工资,被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经查明船级社深圳分公司不存在拖欠刘永新工资的事实,刘永新以船级社深圳分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故刘永新主张船级社深圳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刘永新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支持,故刘永新主张的律师费的,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刘永新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永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慎杰(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