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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县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县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浙XX越印染有限公司,宋东海,宋建平,倪立奇,罗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24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机构代码:84599607-3),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29号。负责人:何春晓,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县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8441516-6),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西化畈齐大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倪立奇。被执行人:浙XX越印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1768351-5),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新二路。法定代表人:宋建平。被执行人:宋东海,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宋建平,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倪立奇,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罗静,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县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浙XX越印染有限公司、宋东海、宋建平、倪立奇、罗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审理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宋东海、宋建平、倪立奇、罗静名下的房产暂无法处置,除查封财产外被执行人绍兴县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浙XX越印染有限公司、宋东海、宋建平、倪立奇、罗静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2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银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