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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民终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宏源水泥制品厂与谷连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宏源水泥制品厂,谷连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终14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市宏源水泥制品厂。住所地阿克苏市。经营者:敬东明,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阿克苏市宏源水泥制品厂业主,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连科,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上诉人阿克苏市宏源水泥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谷连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2901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克苏市宏源水泥制品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阿克苏市宏源水泥制品厂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阿克苏市宏源水泥制品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世敏代理审判员  马婕妤代理审判员  赵培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姬昭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