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XX与淮安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富士康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淮安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富士康路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3710号原告:XX。被告:淮安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万达广场城市综合体161号室。法定代表人:汪洪亮。被告:淮安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富士康路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康兴旺角贰期商业J幢楼。负责人:汪洪亮。原告XX与被告淮安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富士康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