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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6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清峰、万生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清峰,万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617-1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清峰。被执行人万生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1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6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义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陈 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延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