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4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蒋云兰申请执行蒲绍万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云兰,蒲绍万,刘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763号申请执行人:蒋云兰,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龙兴村。被执行人:蒲绍万,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安绵大道南段。被执行人:刘娅君,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安绵大道南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县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2014)川0724民初15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蒲绍万、刘娅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蒲绍万在唐帮银处应收取的货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闻运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