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49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