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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49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