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2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浙江锐利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浙江晶鑫合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浙江锐利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浙江晶鑫合金有限公司,应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清远路广播电视台附属楼1、2、4、5、6层,组织机构代码:734536875。法定代表人:陈光鹏,行长。被执行人浙江锐利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八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716174137。法定代表人:应泽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晶鑫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乐清市乐成镇(中心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45546856。法定代表人:应泽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应泽荣,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锐利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浙江晶鑫合金有限公司、应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9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浙江锐利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八路238号的一处房产及被执行人浙江晶鑫合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芙蓉镇下街村新村路2×号的一处房产、乐清市中心工业园区的二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设定抵押暂时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已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00万元及利息。经申请人同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6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