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民初1461号原告:吴某。被告:程某甲。原告吴某诉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200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24日依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女孩程某乙,××××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时常处于分居状态。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程某甲离婚。被告程某甲未作任何答辩。原告吴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原告吴某公民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三、(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49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本次属第二次离婚诉讼。被告程某甲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对原告吴某提供的证据一、二、三经审核认为,该三份证据均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200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2009年12月24日依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女孩程某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7月原告吴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程某甲离婚,但被本院驳回其离婚诉请。现原告吴某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程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适法标准。就本案而言,原、被告自200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年××月××日生一女孩程某乙,说明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些矛盾在所难免,彼此间应相互宽容和体谅,加之原告吴某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状递交之日起7日内按二审法院核定数额缴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蔡报年审 判 员 杨仁启人民陪审员 商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松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