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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西宁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西宁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332号原告: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潇,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庆,西宁市城中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庆,西宁市城中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西宁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455元,减半收取472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福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