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李文霞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李文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3民特48号申请人张某甲。申请人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张建民。被申请人李文霞(系二申请人母亲),女,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申请宣告李文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文霞系母子关系,因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之父张顺利死亡,导致家庭困难,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将二申请人留给申请人的祖父张建民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二申请人一直随祖父张建民长期生活至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其母亲李文霞失踪。经查,李文霞(系二申请人母亲),女,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李文霞与张顺利于1995年登记结婚,于2006年11月5日生育女儿张某甲,于2009年7月16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由于张顺利死亡,导致家庭困难,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长期随其祖父张建民生活,由张建民抚养长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文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李文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文霞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其离家出走已满2年,该事实有鲁山县熊背乡交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且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但仍下落不明,据此本院对李文霞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文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海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聂蒙召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