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5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孙伟与商丘市瑞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商丘市瑞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709号原告孙伟,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孔祥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瑞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虞城县营郭镇周庄村。法定代表人宁金庆,职务经理。被告李永刚,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地址商丘市南京路182号。代表人赵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坡,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伟诉被告商丘市瑞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伟承担。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