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8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8942号原告: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07984659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法定代表人:缪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甜恬,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224334405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0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波,职务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勤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