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325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正有诉被告徐明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丁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有,徐明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325民初99号原告王正有,四川省内江市人。被告徐明松,四川省成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有与被告徐明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扎西拉姆代理审判员 次仁吉旦代理审判员 罗桑扎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次仁拉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