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谭俊与蔡平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俊,蔡平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俊,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蔡平理,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蔡平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2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平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平理在中国工商银行13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