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安徽峤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峤瑞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03执221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峤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恩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峤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3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081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所利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