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财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臣增与河北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建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臣增,河北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建国,张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财保510号申请人:张臣增,男,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申请人:河北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大名镇万大路南段路东,机构代码55044757-9。法定代表人苏建国,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苏建国,男,196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申请人张素芳,女,196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大名县。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70万元或对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大名县金鼎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三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7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对被申请人苏建国名下的位于大名县大名镇万大路南段路东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大政国用(2009)第123号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仲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