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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0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日喀则地区富豪首座娱乐有限公司与陈健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喀则地区富豪首座娱乐有限公司,陈健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藏0201民初226号原告:日喀则地区富豪首座娱乐有限公司,地址日喀则市。法定代表人:胡仕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平措,该公司保安经理。被告:陈健,男,汉族,原日喀则火车站站前派出所工作人员。原告日喀则地区富豪首座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健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日喀则地区富豪首座娱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平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日喀则地区富豪首座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健支付消费款1036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5年7月26日、2015年9月15日、2015年9月26日三次在富豪首座娱乐有限公司一共消费10360元,均未付款,有签单为证,原告于2015年年底几次询问未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付款。由于被告是国家公务人员,来消费每次都是签单,年底公司保安队长次仁平措数次催要消费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付款,无奈下诉诸人民法院,希望追回消费款。被告陈健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以本院未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交富豪首座结账单及对应房卡五份,时间分别为2015年7月26日、2015年9月14日、2015年9月15日、2016年9月18日、2016年9月26日,用以证明被告陈健在富豪首座娱乐有限公司消费并签单欠款的事实,五次消费欠款的金额为10360元。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上有被告陈健的签字,且载明了拖欠的服务费的数额,根据证据认定规则,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日喀则地区富豪首座娱乐有限公司陈述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消费结账单,根据市场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娱乐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原告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娱乐服务的义务,被告方应当补交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原告处消费签单后应当补交拖欠的服务费。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日喀则地区富豪首座娱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36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元,由被告陈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人民法院。审判长 雷  昊审判员 旦  增审判员 徐 志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旦增罗布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