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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9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文兵与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兵,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9786号原告:刘文兵,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办公楼十层。法定代表人:陈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严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文兵与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刘文兵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兵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刘文兵负担。审 判 员 张 海 霞代理审判员 黄 伯 韬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钰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