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9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文兵与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兵,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9786号原告:刘文兵,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办公楼十层。法定代表人:陈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严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文兵与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刘文兵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兵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刘文兵负担。审 判 员 张 海 霞代理审判员 黄 伯 韬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钰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