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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6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植天炬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623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植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XXX119XX06XX08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彭成,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植XX犯诈骗罪。辩护意见被告人植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植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具有认罪从轻情节,涉案赃款已发还被害人。辩护人提出从轻意见。判 决被告人植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庆 涵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国耀(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