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1,张某2,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802号原告杜某,男,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女,199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张某2,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韩某,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以与被告张某1、张某2、韩某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杜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