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6民初5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5341杨进与陈金林、陈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陈金林,陈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5341号原告:杨进(曾用名杨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林。被告:陈跃。原告杨进男与被告陈金林、陈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爱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进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金林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支付律师费15000元;被告陈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明确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2015年10月14日止,为66944.44元;第二部分为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5日,被告陈金林向其借款5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8个月,年利率20%,逾期不还则按年利率30%计算逾期利息。合同还约定,一旦涉诉,由被告陈金林承担律师费。被告陈跃系被告陈金林之子,承诺就被告陈金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分文未付。其多次催讨未果。被告陈金林、陈跃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陈金林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借款人陈金林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杨进男借到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借款期限为捌个月,按年利率20%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逾期归还的,按年利率30%计算逾期利息,出借人有权向出借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并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诉讼费及律师费。担保人朱某为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及律师费提供担保。借款人:陈金林,身份证号码:××,2015年2月15日。担保人:朱某,2015年2月15日。”借条落款“借款人”处捺有被告陈金林的手印。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500000元至被告陈金林的账户。2015年10月,被告陈金林和被告陈跃共同出具还款承诺一份,载明“兹有陈金林于2015年2月15日向杨进男借款500000元,至今未按约还本息,本人陈金林承诺于2016年3月底前归还,并由担保人陈跃为此提供担保。承诺人:陈金林,身份证号码:××。担保人:陈跃,身份证号码:××。”现原告持上述借条,以两被告未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6年9月5日,原告委托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邓鹏处理本案诉讼事宜,并为此支付律师费15000元。庭审中,原告称其和被告陈金林都是做建筑工程生意的,双方相识已久。2015年2月15日,被告陈金林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00000元。其考虑到双方之前有点交情,加之被告陈金林承诺会支付利息,就出借了上述款项。2015年10月,借款到期后,其向被告陈金林催要。被告陈金林表示希望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3月底。为表示诚意,被告陈金林主动让儿子陈跃作了债务的担保人。然到期后,两被告依旧分文未还。另,原告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要求朱某承担担保责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还款承诺、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陈金林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还款承诺为证,应予认定。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陈金林理应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但原告关于利息的计算有误,经核算,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金林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66666.67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陈金林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据此主张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陈金林未还款,原告委托律师处理诉讼事宜并为此支付律师费15000元,此款依合同约定亦应由被告陈金林负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金林给付律师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跃作为连带保证人,理应对被告陈金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陈跃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进男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截至2015年10月14日为66666.67元,之后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进男律师费损失15000元。三、被告陈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360元,由被告陈金林、陈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