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异2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连云港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法定代表人洪少华,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沛亮,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法定代表人邵贵祥,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华都公司对东价证非刑函【2016】7号询价函复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6年8月9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华都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少华、委托代理人徐沛亮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华都公司异议称,东海县物价局价格鉴证分局(以下简称东海物价局)对其名下位于东海县牛山镇牛山北路59号华都现代城2-101室房产询价结果明显低于市场价,要求撤销(2016)苏07执56号之一执行裁定,确认东价非刑函(2016)7号复函无效并重新评估涉案房产。本院经审查查明,农垦公司与华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连民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华都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农垦公司工程款7653444.56元和利息并承担违约金230445.83元等。执行中,本院委托东海县物价局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询价。2016年5月4日,东海县物价局作出东价证非刑函【2016】7号询价函复函,确定涉案房产2016年3月28日市场价格为1186万元。华都公司认为东海县物价局确定涉案房产价格过低,向本院提起异议。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东海县物价局对涉案房产进行询价。东海县物价局成立价格鉴证小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充分发挥调研周边商铺租赁、交易等相关要求,综合确定涉案房产价格结果客观公正。华都公司对东海县物价局确定涉案房产价格过低的主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华都公司的该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连云港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进审 判 员 黄 宇代理审判员 乔永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宗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