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义平与被执行人敖久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平,敖久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24号申请执行人:陈义平,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敖久仁,男,1969年7月22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陈义平与敖久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敖久仁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82执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武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