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9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阿特来夫高级服装有限公司与姚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阿特来夫高级服装有限公司,姚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9399号原告:上海阿特来夫高级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蔡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梅,女,在上海阿特来夫高级服装有限公司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琪,女,在上海阿特来夫高级服装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姚芳,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塘湾村XXX号XXX室。原告上海阿特来夫高级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阿特来夫高级服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阿特来夫高级服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晨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霞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