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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8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吕洪美与周维清婚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洪美,周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800-1号申请执行人:吕洪美。被执行人:周维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4)河民初字第176号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维清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月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