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民初1283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3263。被告许某,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3214。原告吴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耀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6年6月2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茂名市茂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相识时间不长,彼此了解不深,贪图一时之兴,原告便瞒着家人偷偷与被告登记结婚,原告家人也只能无奈接受。在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还算勉强过得去,但自2015年开始,被告的性情大变,被告经常为了生活上的小事大吵大闹,且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有恐惧的心理,见到被告都怕,也就将此事告知被告家人,被告家人叫原告认真思考这段婚姻是否需要继续走下去。经过这段时间思考,原告认为自己不敢再和被告共同生活,对其除了恐惧还是恐惧,心理已有阴影。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许某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自由恋爱相识,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因缺乏沟通,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许某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登记记录证明、(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确认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其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本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搞好家庭生活,但双方由于家庭生活琐事及性格等方面原因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感情趋于淡薄。原告因此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许某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仍然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许某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吴某已预付),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耀荣代理审判员 李志豪人民陪审员 任伟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