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民终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周妮与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妮,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终12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周妮,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承华,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原告)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城站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家南,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明,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秋,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妮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12号、(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并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有必要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12号、(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炳才审 判 员 李雪英代理审判员 周富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 雁app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