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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民终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周妮与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妮,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终12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周妮,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承华,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原告)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城站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家南,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明,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秋,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妮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12号、(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并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有必要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12号、(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炳才审 判 员  李雪英代理审判员  周富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 雁app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