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终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逯元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逯元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83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逯元伟,男,1973年4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重庆市铜梁区。2011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9月8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一个月,于2012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逯元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渝0151刑初34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逯元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逯元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逯元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逯元伟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逯元伟撤回上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1刑初3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刘其柱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树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