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9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椿生与刘建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椿生,刘建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9民初495号原告林椿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学来,怀化市鹤城区金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粟总常,怀化市鹤城区金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明,个体户。原告林椿生与被告刘建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椿生的委托代理人张学来、粟总常、被告刘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椿生诉称:被告刘建明系靖州县八姑岩采石场股东之一,因其经销的碎石有100多万元货款没有归账,为逃避所欠黄松斌和韩学华的债务,于2016年5月31日中午带领8、9个社会上的打手将原告强行带至靖州县一茶楼,采取威胁、殴打的暴力方式逼迫原告承诺偿还八姑岩采石场所欠黄松斌和韩学华的借款利息。原告在遭到被告一伙殴打致伤,3个多小时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为了活命,违心地在被告刘建明事先打印好的承诺书上签了字。原告出了茶楼后,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承诺书不是原告所写,承诺的内容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系被逼迫签字的,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6年5月31日的承诺书;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建明辩称:原告的诉称不属实。原、被告与张剑、陈某一起合伙经营靖州县八姑岩采石场,合伙经营时约定,原告负责流动资金,原告向黄松斌、韩学华借款时口头承诺借款利息由其个人负责偿还,2016年5月31日原告系自愿签的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也是原、被告商量的,被告没有胁迫原告的行为。原告林椿生就其陈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2、怀化市鹤城区城中街道办事处驻茶园社区工作站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现居住情况。证据1、2,被告无异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3、2016年5月31日的承诺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受胁迫签了承诺书。被告对承诺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提出承诺书系原告自愿签的。原告没有其它证据证实该承诺书系胁迫签字,该证据仅证明了原告所签承诺书的内容,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4、急诊病历本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提出并没有打伤原告。该证据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不予以采信。被告刘建明就其陈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告无异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2、证人陈某的庭审证言1份,拟证明原、被告与张剑、陈某一起合伙经营靖州县八姑岩采石场,合伙经营时约定,原告负责流动资金,原告向黄松斌、韩学华借款时口头承诺借款利息由其个人负责偿还。原告对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证人陈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该证言,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张剑、陈某一起合伙经营靖州县八姑岩采石场,并向黄松斌、韩学华借款。原告提交的2016年5月31日的承诺书内容为靖州县八姑岩采石厂所借黄松斌、韩学华的借款利息由原告负责偿还,并用原告在溆浦县小横龙与韩学华、张剑等人合伙经营的煤干石厂的股份来担保,所欠利息在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不能偿还,原告自愿将股份转由被告及陈某所有。原告在承诺书上的承诺人处签名,被告也在承诺书上签名。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出承诺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被告用威胁、殴打的暴力方式逼迫原告签字的,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依法撤销2016年5月31日承诺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椿生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椿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程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