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新民场支行与刘智军、彭友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新民场支行,刘智军,彭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新民场支行,住所地:郫县新民场云凌村。负责人李成。被执行人刘智军,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郫县。被执行人彭友丽,女,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郫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新民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智军、彭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24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刘智军、彭友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刘智军、彭友丽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3665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刘智军、彭友丽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兴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