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0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田横分理处与孙守刚、陈修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田横分理处,孙守刚,陈修花,刘典朋,孙守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53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田横分理处,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田横镇政府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3778824R。负责人顾正克,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春雷,男,该单位科员。被告孙守刚,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陈修花,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刘典朋,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孙守君,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田横分理处诉被告孙守刚、被告陈修花、刘典朋、孙守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刘典朋地址不明确,为不适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田横分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原告预交),预以退还。保全费370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田横分理处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明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先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