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1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松华与汤宏军、韦善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华,汤宏军,韦善琴,刘庆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松华,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江都区人,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汤宏军,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韦善琴,女,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刘庆恒,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张松华与汤宏军、韦善琴、刘庆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和房产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汤宏军、韦善琴、刘庆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