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民终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磊与梁超、陈永全健康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磊,梁超,陈永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民终10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磊,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银(系张磊表叔),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超,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芳,峨眉山市桂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全,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上诉人张磊因与被上诉人梁超、被上诉人陈永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张磊向本院提交了加盖有峨眉山市人民医院住院部病情证明章的出院证明书、加盖有峨眉山市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病历以及加盖有峨眉山市人民医院财务章的住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基本事实有关。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航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杨梅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