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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王鹏与杨书仁、马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杨书仁,马天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1587号原告王鹏,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姜红伟,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杨书仁,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被告马天福,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原告王鹏与被告杨书仁、马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鹏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2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广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