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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执异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华堂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堂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异81号申请人:上海华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范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全,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负责人:顾海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磊,该所律师。在本院执行上海华堂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华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堂公司)申请不予执行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135号裁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堂公司称,其未收到(2016)苏仲裁字第135号案件的开庭通知及裁决书,对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百瑞律所)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裁决过程和结果质疑,故申请法院对(2016)苏仲裁字第135号裁决不予执行。百瑞律所称,不同意华堂公司的异议请求。苏州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向华堂公司送达了开庭通知,华堂公司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也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华堂公司。本院查明,2016年6月14日,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苏仲裁字第135号裁决书,裁决华堂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百瑞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1万元;支付以人民币2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支付仲裁费人民币8,376元。因华堂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中确定的义务,百瑞律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向华堂公司发出(2016)沪02执719号执行通知。另查明,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华堂公司寄送了(2016)苏仲裁字第135号案件的组庭通知、开庭通知等材料,送达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双流路XXX号天瑞大厦107室,收件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琼,运单显示本人签收。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华堂公司寄送了裁决书,送达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双流路XXX号天瑞大厦107室,运单显示公司拒收。本案中,华堂公司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双流路31幢107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符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从本案现有证据看,苏州仲裁委员会已将(2016)苏仲裁字第135号案件的开庭通知及仲裁裁决书依法寄送给华堂公司,其送达地址亦为华堂公司所确认。因此,华堂公司主张未收到开庭通知及裁决书,不能成立。华堂公司以仲裁程序违法为由主张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华堂电子有限公司不予执行苏州仲裁委员会(2016)苏仲裁字第135号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红审判员  胡晓东审判员  张常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三十七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