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葆英与河北世瑞宏矿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葆英,河北世瑞宏矿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204号原告:林葆英,女,193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河北世瑞宏矿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20号2103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2861607J。主要负责人:杨小飞。原告林葆英与被告河北世瑞宏矿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