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召兰、李方方与惠民县神通农机配件经营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召兰,李方方,惠民县神通农机配件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467号申请人:张召兰,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东阿县。申请人:李方方,女,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东阿县。被申请人:惠民县神通农机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城关大街8号。申请人张召兰、李方方诉被申请人惠民县神通农机配件经营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召兰、李方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惠民县神通农机配件经营部所有的鲁MXX**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价值1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惠民县神通农机配件经营部的鲁MXX**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张召兰、李方方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