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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8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248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95898036H),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1-2-3。法定代表人:周代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翼析,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尾,汉族,男,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尾已经履行物管费缴纳义务,故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