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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福建朝辉贸易有限公司、曾玉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建朝辉贸易有限公司,曾玉美,王达辉,方春容,冯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333号祥美花园3号楼1层03、04、05店面、2层01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1186603-7。负责人:陈传瑛,行长。被执行人:福建朝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378号广达汇多利专业建材装饰城2层326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700472-7。被执行人:曾玉美,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王达辉,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方春容,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冯志海,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福州朝辉贸易有限公司、曾美玉、王达辉、方春容、冯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方春容、冯志海名下共同所有的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x号中福广场x层x室及地下一层x车位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未发现五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方春容、冯志海名下虽有房产,但案外人魏晖、黄杰斌、刘勇、福建鑫嘉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津道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该异议申请正在审查中,对上述房产的处置需等待异议审查的结果,而五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