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9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郭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武红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郭忠,武红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9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陶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培锋、赵志英,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光,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红波,男,汉族。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忠、武红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8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志英、被上诉人郭忠的委托代理人李光、被上诉人武红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公司不承担评估费、拆检费的赔偿责任,不服金额12080元。事实和理由:本案为侵权纠纷,不属于保险合同纠纷,被上诉人郭忠所有的豫A×××××号机动车不属于上诉人的保险标的,上诉人作为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是保险标的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拆检费、评估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郭忠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武红波答辩称:我买的三责险和交强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郭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8273元、清障停车拆检费9030元、评估费用3050元,以上费用共计10035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6年3月7日18时10分,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立交桥三层,被告武红波驾驶豫A×××××机动车沿金水路由西向东行至紫荆山立交桥三层时,与前方同车道内陈霞光驾驶的原告豫A×××××机动车和马旭锋驾驶豫A×××××机动车发生一次性追尾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0966618号》认定,武红波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与马旭锋无责任。2、经郑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委托,河南正兴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豫A×××××机动车车辆造成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河南正兴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豫正价评(2016)1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该车辆的损失为88273元,原告花费评估费为3050元。原告提交的发票显示,原告花费清障停车拆检费9030元。3、被告武红波驾驶豫A×××××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对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被告提交对车辆损失重新鉴定,后双方均撤回了鉴定申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武红波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武红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武红波应对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被告武红波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费88273元、评估费3050元、拆检费9030元,以上费用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车辆损失费88273元、评估费3050元、拆检费9030元,共计100353元。案件受理费2307元由被告武红波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武红波驾驶的机动车在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该车辆与豫A×××××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武红波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上诉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豫A×××××机动车的损失予以赔偿。拆检费和评估费系因交通事故发生,应计入损失赔偿数额,由上诉人保险公司一并赔偿。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邹 靖审判员 石卫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少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