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民终9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景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9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01号。法定代表人:恽鹏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铭,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六顺社区30委*组。上诉人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润福公司、被上诉人景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福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发票、案涉商品实物、照片等证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购买过商品,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购买商品的生产日期,不能证明其陈述的事实,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诉人并没有购进过案涉批次的商品,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景铭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20日,景铭到润福公司购买了该公司销售的三全果然爱水果汤圆(炫惑黑加仑,360g/袋,16只装)一袋,价格为22.10元。上述汤圆的包装袋上标注生产日期:20150205,保质期:12个月,系已过期产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景铭到润福公司购买三全果然爱水果汤圆,双方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润福公司应向景铭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现景铭以22.10元/袋的单价购买了润福公司经销的三全果然爱水果汤圆一袋,而该商品均系过期食品,据此事实,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景铭有权要求润福公司退货并主张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且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所以,本案中,景铭主张润福公司赔偿其1,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润福公司提出景铭所购商品并非其销售的意见。本案庭审中,景铭提供了商品实物以及润福公司润福商业公司出具的购物发票等证据材料,完成了消费者证明其购物的举证责任,且上述证据可以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其主张加以佐证,而润福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润福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润福公司销售过期食品为法律所禁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景铭所购的“三全果然爱水果汤圆(炫惑黑加仑,360g/袋,16只装,生产日期标注为‘20150205’,保质期标注为‘12个月’)”一袋办理退货,并退还原告景铭购物款22.10元;二、被告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景铭赔偿款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润福公司围绕其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商品订购单、沈阳三全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等证据,并申请证人闫桂娟出庭作证,证明其没有从生产商沈阳三全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并向消费者出卖过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5日的三全果然爱水果汤圆(炫惑黑加仑,360g/袋)。景铭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于二审争议的事实:润福公司有无在其卖场中出卖过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5日的三全果然爱水果汤圆(炫惑黑加仑,360g/袋),本院认定如下:三全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只证明三全食品有限公司向润福公司提供的320克/袋的三全果然爱水果汤圆中没有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5日的。证人闫桂娟自称系三全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并未提供工作证明,且证人庭审中陈述到2016年3月5日止,三全食品有限公司未向润福公司提供过320克/袋三全果然爱水果汤圆。由于案涉商品的规格为360g/袋三全果然爱水果汤圆,三全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及证人指向的商品均为规格为320g/袋的三全果然爱水果汤圆。因次,该两份证据不能证明润福公司所主张案涉商品并非其卖给被上诉人的事实。订购单并不能排除其向三全食品有限公司订购过案涉商品的事实。综上,本院对润福公司二审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2016年2月20日,景铭到润福公司购买该公司销售的三全果然爱水果汤圆(炫惑黑加仑,360g/袋,16只装)一袋,并支付22.10元价款。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润福公司应当向景铭提供质量合格且在保质期内的食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三全果然爱水果汤圆(炫惑黑加仑,360g/袋,16只装)是否为润福公司出售给景铭的货物。对于该争议事实,景铭在原审中已经提供了购物发票、商品实物等证据证明案涉商品系从润福公司购买的事实。润福公司否认景铭的主张,但其在原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其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亦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原审认定案涉过期食品系景铭从润福公司处购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判决润福公司赔偿景铭1000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润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张维佳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婉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