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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郭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572号原告:刘某某,男,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被告:郭某某,男,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星全鸿审判员  杨占菊审判员  刘宗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华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