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民终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任茂昆、冯彩蓉与曾科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茂昆,冯彩蓉,曾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民终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茂昆,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林,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彩蓉,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林,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科文,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强,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茂昆、冯彩蓉因与被上诉人曾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茂昆、冯彩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任茂昆、冯彩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茂昆、冯彩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10元,减半收取3455元,由上诉人任茂昆、冯彩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开运审 判 员 张图亮代理审判员 李逾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辜 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