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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白银恒盛工贸有限公司与梁西峰、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恒盛工贸有限公司,梁西峰,李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2民初889号原告:白银恒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位于白银市白银区高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行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亮,系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西峰。被告:李鑫。原告白银恒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与被告梁西峰、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西峰、李鑫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西峰、李鑫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92720元,合计492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梁西峰、李鑫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5日,梁西峰以资金周转为由,与恒盛公司协商借款40万元,并承诺于收到借款之日起7日内归还。恒盛公司因考虑到与梁西峰经营的公司有合作关系,就同意了梁西峰的借款请求。同年2月27日,恒盛公司以银行网络汇款方式向梁西峰指定的李鑫的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同年3月5日该借款到期后,恒盛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梁西峰和李鑫系夫妻,且共同所有并经营白银迅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应当连带偿还前述债务。梁西峰未作答辩。李鑫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恒盛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汇款凭证三份:一是恒盛工贸公司付款审批表,二是兰州银行通用凭证,三是兰州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梁西峰向恒盛公司借款40万元,恒盛公司已于2015年2月27日通过网上银行以汇款方式支付给李鑫的事实;2.结婚证一份,证实梁西峰与李鑫是夫妻关系。梁西峰、李鑫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列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上列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5日,梁西峰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恒盛公司借款40万元,并承诺于收到借款之日起7日内归还。同年2月27日,恒盛公司以网上银行汇款方式向梁西峰指定的李鑫的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借款到期后,恒盛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梁西峰和李鑫系夫妻,且共同所有并经营白银迅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恒盛公司与梁西峰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出借人恒盛公司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借款人梁西峰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违反了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恒盛公司与梁西峰在合同中对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均未约定,而恒盛公司请求梁西峰支付逾期利息927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5年3月6日起至开庭审理之日(2016年9月29日)的逾期利息,以年利率6%予以计算为37600元,本院予以支持,恒盛公司主张逾期利息的超出部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梁西峰与李鑫系夫妻,梁西峰借款时让恒盛公司将借款汇入李鑫账户,恒盛公司请求李鑫连带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主张,理由充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恒盛公司主张梁西峰、李鑫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逾期利息376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梁西峰偿还白银恒盛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逾期利息37600元,合计437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李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984元,合计11674元,由白银恒盛工贸有限公司承担826元,梁西峰和李鑫承担108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守涛代理审判员  张连芸人民陪审员  高重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强光华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