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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余鑫与深圳光电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靖、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之一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深圳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深圳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深圳某产业控股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某,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榭里花园某栋某号,号码某号。委托代理人殷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原名深圳某金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路东侧新华都大厦某楼(深圳某大厦),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执行人深圳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路东侧新华都大厦某楼某号(深圳某大厦),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执行人陈某,男,1962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江新村某栋某房,号码某号。被执行人深圳某产业控股集团,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路东侧新华都大厦某楼某号(深圳某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某。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深圳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深圳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深圳某产业控股集团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调字第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龙岗区坪地街道中航鼎尚华庭某号、某号、某号楼商铺复式某号(房产证号某号)、某层某号(房产证号某号)、某层某号(房产证号某号)、某层某号(房产证号某号)、某层某号(房产证号某号)、某层某号(房产证号某号)、某层某号(房产证号某号)、某层某号(房产证号某号)八套房产,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持有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62%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深圳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深圳市某基业贸易有限公司99.5%股权。本院已将查封通知书送达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正在进行和解为由请求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以自行和解为由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合法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届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李 振 宇审 判 员杜 佳 某审 判 员杨 雁 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张 耀 天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