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加玉与四川宏梓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玉,四川宏梓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895号原告:刘加玉,女,汉族,住三台北坝镇。委托代理人:李晓艳,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宏梓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卓坤。被告: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何成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玉与被告四川宏梓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加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加玉负担。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昕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