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6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梁山村二组与重庆凯普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梁山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重庆凯普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258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梁山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梁山村。负责人:万顺均,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女,汉族,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凯普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办事处高家村。法定代表人:李宗全。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梁山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重庆凯普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凯普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梁山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梁山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重庆凯普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审判员 陈永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